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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管理办法》12月10日颁布施行
http://www.sina-cf.com   2007-12-18

 

  企业不主动召回问题药品将被处三倍罚款

  晨报讯(记者  夏椿  通讯员  兵云)昨天,记者从赤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近日正式公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应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对积极履行召回义务的企业可减免处罚,但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对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企业,责令其召回药品,并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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