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05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开放带动战略,鼓励招商引资,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保护引资人、中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奖励实行属地管理,由项目受益地区或单位给予奖励。奖励要在本级对外开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对外开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市直以上单位招商引资奖励的确认工作。
第三条 市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引资人)在引进项目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引进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本市企业等方面做出贡献的,经确认后,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对外开放奖励资金。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市或旗、县、区人民政府从对外开放奖励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一) 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 义务为企业或有关各方牵线搭桥并成功引进投资、数额较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市或旗、县、区在改善投资环境,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奖励和评比办法由市改善投资环境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五条 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 引进无偿资金的,根据引进资金的数额和投向,按实际到位额3%至5%的标准,由接受方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对用于非盈利、社会公益性事业的资金,接受方确实无力支付奖励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申请,经确认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对外开放奖励资金中支付。
(二) 以现金、现汇方式引进投资,投资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的,按投资实际到位额1%的标准,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所支付的奖励资金,视同“承诺费、借款手续费”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三) 以现金、现汇方式引进投资,兴办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按投资实际到位额0.5%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受益方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四) 市外投资者以收购、兼并、重组方式恢复停产、破产企业生产的,可自企业正式投产或恢复生产满一年后经审计核查,按企业当年给地方财政新增加实际入库税金(含国税留成部分)的5%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五) 以设备投入的,经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评估鉴定后,按设备现值0.5%的标准,由设备接受方在该设备投产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设备除外)。接受方也可以本企业股权转让方式给予引资人奖励。
(六) 引进流通、旅游、服务业,在市内购置商业用房产、投资固定设施、租赁大型经营仓储场地的(租期一年以上,租赁费用1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1%的标准,由受益企业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为40万元。引进独资流通企业,奖金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受益单位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七) 以补偿贸易方式引进投资的(投资实际占用时间一年以上),按实际投资额0.5%的标准,由接受方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为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