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政发[2006]006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赤峰市对外开放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赤峰市对外开放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2005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赤峰市对外开放若干政策规定 为鼓励市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市境内投资兴办企业、购买兼并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以下列方式投资经营的市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市外投资者),享受本规定有关政策: (一) 举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 开展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三) 以购买、参股、兼并、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本市国有、集体企业; (四) 兴办“建设—经营—移交(BOT)”等类项目; (五) 从事土地成片开发经营; (六) 国家、自治区允许的其它投资经营形式。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 对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凡来我市境内投资发展第三产业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4〕48号)、《中共赤峰市委、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赤党发〔2004〕8号)、《中共赤峰市委、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意见》(赤党发〔2004〕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土地优惠政策 (一) 市外投资者可在本市境内选择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行业规划的,可以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 市外投资者投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划拨用地规定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三) 市外投资者利用国有荒山荒地,用于发展农、林、牧、水利、旅游项目,根据投资情况依法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 (四) 市外投资者收购关、停、破产的国有企业,接受原企业职工,享受企业转制土地资产处置有关政策。 (五) 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市外投资者,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总投资额25%以上的,或已形成工业生产用地条件的,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联营的条件。 (六) 市外投资者兴办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在市级工业园区内固定资产投入亿元以上的,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先征后退;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和工业加工企业的,根据合同或协议,可以适当放宽。 |